锻件成品的检验按JB/T8421的规定执行。
锻件用钢的化学成分分析按规定执行。
力学性能试验:拉伸试验方法按GB/T228的规定执行;冲击试验方法按GB/T229的规定执行;硬度试验方法按GB/T231的规定执行。
如果锻件拉伸试验用试样的断面上有裂纹、非金属夹杂物和其他缺陷时,锻件应低倍检查和超声波探伤。超声波探伤时,应明确探伤部位、范围、深度、探伤方法及验收条件。试验方法可参考JB/T8467的规定。
白点检验可在专门切下的试片上进行,也可在锻件本体上用能保证检验可靠性的任一方法进行。
除上述试验项目外,如果需方要求进行下列项目试验,应在订货时与制造厂协商,任何这样的协议应包括试验程序的细节。
下列项目检验时,各项检验均应明确取样位置和验收等级。检验方法如下:低倍组织检验方法和评定按GB/T226及GB/T1979的规定执行;断口检验方法和评定按GB/T1814及GB/T2971的规定执行;硫印检验方法按GB/T4236的规定执行;显微组织检验方法和评定按GB/T13298及GB/T13299的规定执行;晶粒度测定方法按YB/T5148的规定执行;非金属夹杂物的评定方法按GB/T10561的规定执行。
取样位置、取样数量和试样制备,锻件上试块的留放位置按图样的要求决定。若图样未注明要求时,可由制造厂决定,但必须保证能代表锻件的力学性能。需方要求留放复试试块时,其试块的留放位置按协议进行。锻件不便留放试块时,可以破坏锻件取样,这时制造厂应增加试验用的锻件数量。其他特殊情况,由制造厂与用户具体议定。
取样位置按JB/T8421的规定执行。
试样的切取方向按图样的要求决定,若图样未注明要求时,可由制造厂自行选择(纵向、横向或切向)。
取样数量可从每个试块中切取拉伸试样1个,冲击试样2个。需方根据锻件的使用条件,也可增加试样数量,但应在合同或图样中明确规定。
切取后的试样不得作任何影响力学性能的热处理。
复试,若由于试验设备故障,或试样制备不正确,以及与材料无关的伤痕,致使某一试样的性能值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,则该试验废弃,可在锻件中该试样的相邻位置重新取样试验。
拉伸试验时,若试样在标距外或在标距中心到标距点的距离的1/2以外处断裂,且试验结果又不符合规定要求时,则该试样无效,可在锻件中该试样的相邻位置重新取样试验。
若试样不是由于锻件中白点或裂纹等原因,而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,则锻件可不经重新热处理,在该试样的相邻位置取双倍试样复试,此两试样均应满足规定的要求。
若锻件的强度性能指标较高,但塑性、韧性指标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时,可对锻件进行补充回火,补充回火的次数不作限制。回火后按原规定进行试验。
若锻件的力学性能试验结果未能符合规定的要求,制造厂可对锻件进行重新热处理,按原规定进行试验。未经需方许可,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2次。
验收规则,锻件成品的检验和验收由制造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执行。
在验收过程中,需方可以派员进行验收核定,制造厂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。但需方验收人员不得妨碍制造厂的生产和验收程序的正常进行。
当制造厂缺乏试验条件时,它有责任委托适当的单位进行试验,如果由需方进行试验,必要时,制造厂可以进行复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