锻造用钢应是镇静钢,其化学成分应符合GB/T699、GB/T700、GB/T1591、GB/T3077、GB/T1298、GB/T1221及GB/T1220的规定。以外的钢号按合同规定。
锻造用钢锭或钢坯应有合格证明书。
钢锭和钢坯在锻造前必须将影响锻件质量的表面缺陷全部清除。钢锭锻造时两端应有足够的切除量。
锻件生产过程中加热、锻造、锻后冷却及热处理、校正等,均按供方的工艺规范执行。重要锻件应有必要的技术记录。
锻件应有足够的变形量,以确保达到锻件的质量要求。
锻件图上的机械加工余量、公差,按JB/T9179.1~9179.8的规定。需方有特殊要求者按合同规定。
锻件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件图的规定。
锻件根据其用途和工作条件,按试验种类分为Ⅰ、Ⅱ、Ⅲ、Ⅳ、Ⅴ五级。
锻件表面不应有裂纹、缩孔、折叠、夹层、锻伤等缺陷。如有缺陷,按以下规定处理。
不需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,经修整后其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最小实体尺寸。
需要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,经测定,如锻件上剩余的单边机械加工余量不小于公称单边余量的50%时,此缺陷可不清除;小于50%时必须予以清除。
锻件表面缺陷深度超过单边机械加工余量时,在需方同意的前提下,可将缺陷清除后按供方的工艺规范予以焊补。焊补的质量要符合需方对锻件质量的要求。
发现有白点的锻件应予报废,且与该锻件同一熔炉号、同炉热处理的锻件均应逐个进行检查。
力学性能(纵向)应符合合同的规定,径向、横向、切向力学性能允许降低的百分数按一定要求规定。
根据需方要求,锻件交货时可进行超出本章要求之外的附加试验,但均需在合同中注明验收条件。
试样一般应留在钢锭的冒口端或底部端。